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2013年)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一、
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二、
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三、
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1979年)
-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79年)
-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195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酒泉海关的批复(2004年)
-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2013年)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
- 中共中央关于表彰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和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决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
-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