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2013年)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一、
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二、
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三、
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1979年)
-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79年)
-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1957年)
- 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著作权行政执法证据审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年)
- 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19年)
- 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2年)
- 关于新时期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1999年)
-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黑龙江双鸭山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