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2013年)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一、
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二、
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三、
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1979年)
-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79年)
-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1957年)
- 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的若干措施(2021年)
-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2002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绿化委员会成员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通知(2000年)
-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11年)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年)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