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屠宰行业标准体系,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国家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鼓励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11年)
-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十一五”规划的批复(2007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
-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2013年)
-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办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