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强化省级人民政府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央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决定,现就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理顺省级以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调整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加强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认真按照中央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进一步理顺省级以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市(州、盟)、县(市、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仍由行署管理。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改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县(市、旗)人民政府管理,县(市、旗)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县(市、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二、 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省级人民政府要依照法律规定严格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省级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工作,完善对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授权管理体制。经依法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事先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省级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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