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24年)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第四项修改为“(四)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
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督查工作的通知(2004年)
- 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意见(2019年)
- 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办法(2017年)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2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
- 关于涉外非法人企业申请探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撤销乌兰察布盟设立地级乌兰察布市的批复(2003年)
- 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17年)
- 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