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航企业提高安全生产财务保障能力,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航行政机关对民航企业实施的安全保障财务考核活动。
前款所称民航行政机关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及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
第三条
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财务保障能力进行综合评价,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客观公正、激励促进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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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的决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2020年)
-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
- 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年)(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撤销奉贤县设立奉贤区的批复(2001年)
-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
-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19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