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的正常进行,维护广播电视播出秩序,加强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的管理,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以下简称无线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无线传输覆盖网包括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收转台(站)、微波站、节目传送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地球站、监测台(站)等部分。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是指利用无线传输覆盖网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应急广播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的发展需要,负责组织制定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规划,审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以下简称广播电视频率),并对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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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
- 关于修改《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
-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2011年)
- 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6年)
- 基层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标准(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