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撤销乌兰察布盟设立地级乌兰察布市的批复(2003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撤销乌兰察布盟建制改设乌兰察布市的请示》(内政发〔2003〕4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乌兰察布盟和县级集宁市,设立地级乌兰察布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集宁区乌兰察布大街。
二、 乌兰察布市设立集宁区。以原县级集宁市的行政区域为集宁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恩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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