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督查工作的通知(2004年)

河北、山西、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甘肃省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推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入开展,督促指导地方做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等重点工作,国务院决定于10月中下旬派出督查组,对部分地区进行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督查地区

河北、山西、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甘肃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

二、 督查内容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4〕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67号)的情况。主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开展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主要成效和基本经验及存在的主要问题;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进展情况;贯彻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有关工作措施的情况;加强法制建设、制度建设,搞好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衔接,推动综合行政执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基础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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