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黑龙江伊春民用机场的批复(2005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新建黑龙江伊春民用机场立项的请示》(黑政发〔2004〕3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新建黑龙江伊春民用机场,机场性质为国内支线机场,场址位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以东,距伊春市火车站13公里处的林都附近。
二、
本期工程建设规模为:飞行区等级指标为3C,跑道长2100米;航站区按满足2015年旅客吞吐量12.2万人次的目标设计,航站楼面积1500平方米,航管楼(含塔台)面积500平方米,站坪面积10100平方米;配套建设供电、供水、通信、消防及辅助生产生活设施。具体建设方案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审定。
三、
该项目估算总投资15090万元。资金来源为:民航总局安排民航专项基金3000万元,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排财政资金5000万元,其余部分由伊春市人民政府自筹解决。
四、
机场建成后,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
五、
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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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
-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年)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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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戒毒办法(1995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