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及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代表处。
本办法所称首席代表,是指代表处的主要负责人;本办法所称代表,是指代表处的其他主要工作人员。
第三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批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在《维也纳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和《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大会第十一次会议部长级会议开幕式上的致辞……………………………………江泽民(1999年)
-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2019年)
- 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2016年)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9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2009年)
-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2023年)
- 国务院关于环保总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的批复(2002年)
-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2004年)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