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2008年)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银监会“六项机制”建设要求,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发挥专业化经营优势,根据近年来银行探索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实践经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以下简称专营机构)是根据战略事业部模式建立、主要为小企业提供授信服务的专业化机构。各行设立专营机构可自行命名,但必须含小企业字样(如小企业信贷中心)。此类机构可申请单独颁发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条
专营机构的业务范围限于《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53号)中所包含的授信业务,即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以及相关的中间服务业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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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
- 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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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和贵州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1999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01年)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