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应出具证明书的通知(1991年)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部门最近向我院反映,他们在工作中对当事人所持的我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无法判断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给工作带来不便,因此,建议我院采取措施,妥善解决。经研究,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上诉的第一审离婚案件的离婚判决,在上诉期届满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出具判决生效证明书并加盖院印,以此确认该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
附:
×××人民法院证明书(样式)
1991年10月24日
×××人民法院
证 明 书
(年度)×民初字第×号
本院关于×××诉×××离婚一案的(年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生效。
(院章)
年 月 日
- 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2003年)
- 国务院关于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1年)
-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4年)
- 关于受理台胞国际申请的通知(201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
- 退役军人事务部司法部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工作的意见(2024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