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应出具证明书的通知(1991年)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部门最近向我院反映,他们在工作中对当事人所持的我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无法判断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给工作带来不便,因此,建议我院采取措施,妥善解决。经研究,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上诉的第一审离婚案件的离婚判决,在上诉期届满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出具判决生效证明书并加盖院印,以此确认该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
附:
×××人民法院证明书(样式)
1991年10月24日
×××人民法院
证 明 书
(年度)×民初字第×号
本院关于×××诉×××离婚一案的(年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生效。
(院章)
年 月 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2018年)
- 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意见(2005年)
-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7年)
- 上海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方案(2016年)
- 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李克强(2020年)
-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关于《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