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

为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切实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的要求,商务部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商务部决定对29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 删去《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第七条。
删去第八条中的“股东认购的股份的转让应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
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后,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并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
删去第十九条中的“并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
二、 删去《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工商总局令2000年第6号)第五条第一项。
删去第六条。
删去第七条第三项。
三、 删去《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外经贸部、工商总局令2001年第8号)第九条。
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五项。
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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