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2019年)

第一条 为强化市场约束,提高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适用净稳定资金比例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
第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核准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以下简称高级法银行),应当至少按照半年度频率,在财务报告中或官方网站上披露最近两个季度的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若只在官方网站上披露,高级法银行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提供查阅上述信息的网址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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