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2019年)
第一条
为强化市场约束,提高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适用净稳定资金比例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
第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核准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以下简称高级法银行),应当至少按照半年度频率,在财务报告中或官方网站上披露最近两个季度的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若只在官方网站上披露,高级法银行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提供查阅上述信息的网址链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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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2001年)
- 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统计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名称和印章的通知(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邻氯苯基环戊酮等三种制毒物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通知(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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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海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3年)
-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