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的批复(2022年)
海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同意自即日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仅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航行、作业的船舶,取消船舶登记主体外资股比限制。海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海事等部门要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加强对相关船舶登记环节以及航行、作业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内水路运输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国务院
2022年5月5日
-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决定(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立陶宛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7年)
- 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2006年)
-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2015年)
- 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
-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