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的批复(2022年)
海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同意自即日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仅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航行、作业的船舶,取消船舶登记主体外资股比限制。海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海事等部门要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加强对相关船舶登记环节以及航行、作业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内水路运输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国务院
2022年5月5日
- 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1979年)
- “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设立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清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复函(2003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09年)
- 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4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2021年)
-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年)
-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2019年)
-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