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的批复(2022年)
海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同意自即日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仅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航行、作业的船舶,取消船舶登记主体外资股比限制。海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海事等部门要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加强对相关船舶登记环节以及航行、作业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内水路运输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国务院
2022年5月5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 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关于减少井下作业人数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
-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 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