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的决定(2021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1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专业生产设备明细表;
“(四)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
“(五)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材料;
“(六)拟生产的产品目录、设计图纸目录、工艺文件目录,所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目录;
“(七)新研发产品试用考核材料;
“(八)新研发产品技术评审(鉴定)证书或者审查意见;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2006年)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2011年)
-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9号(2013年)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四项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 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1999年)
-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1986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2007年)
- 国务院关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建设方案》的批复(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