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防范环境风险,履行国际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以及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程度等,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制定、公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并适时调整。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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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2000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1995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2011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2007年)
- 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2018年)
-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