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防范环境风险,履行国际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以及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程度等,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制定、公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并适时调整。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
-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2013年)
-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联合公报(2004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2007年)
- 中央定价目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6年1月7日)
-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14年)
- 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