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的管理,保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质量,保障危险化学品储存、搬运、运输和使用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以下简称包装物、容器)是指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按照有关法规、标准专门设计制造的,用于盛装危险化学品的桶、罐、瓶、箱、袋等包装物和容器,包括用于汽车、火车、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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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6件部门规章的决定(1998年)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
- 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意见(2014年)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2016年)
- “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