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的管理,保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质量,保障危险化学品储存、搬运、运输和使用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以下简称包装物、容器)是指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按照有关法规、标准专门设计制造的,用于盛装危险化学品的桶、罐、瓶、箱、袋等包装物和容器,包括用于汽车、火车、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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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6件部门规章的决定(1998年)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2008年)
- 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2013年)
-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2011年)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
- 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2018年)
- 关于废止《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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