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的管理,保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质量,保障危险化学品储存、搬运、运输和使用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以下简称包装物、容器)是指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按照有关法规、标准专门设计制造的,用于盛装危险化学品的桶、罐、瓶、箱、袋等包装物和容器,包括用于汽车、火车、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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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6件部门规章的决定(1998年)
-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
- 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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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2006年)
- 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发布第七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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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3年)
-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