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的管理,保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质量,保障危险化学品储存、搬运、运输和使用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以下简称包装物、容器)是指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按照有关法规、标准专门设计制造的,用于盛装危险化学品的桶、罐、瓶、箱、袋等包装物和容器,包括用于汽车、火车、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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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6件部门规章的决定(1998年)
- 中西部地区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2020年)
-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2004年)
-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 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关于确定三亚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的通知(2010年)
-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意见(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北京市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1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的解释(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职责和成员单位的批复(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