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质量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规范图书出版秩序,促进图书出版业的繁荣和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的质量管理。
出版时间超过10年且无再版或者重印的图书,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制4项,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级。
内容、编校、设计、印制4项均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合格。内容、编校、设计、印制4项中有1项不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不合格。
第四条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合格。
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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