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信访工作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政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走访、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民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民政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民政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依法处理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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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民政信访工作办法》的决定(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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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新时期中小学图书馆建设与应用工作的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14年)
-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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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第九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198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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