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配套文件,以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保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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