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制备、使用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医疗机构(简称PET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PET中心系指配备正电子发射断层仪、医用小型回旋加速器及自动合成装置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凡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医疗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PET中心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必须具有第三类《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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