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一、
第四条修改为:“根据挂牌公司发展阶段、公众化程度以及风险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投资者需求,以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基础层分层为基础,实施挂牌公司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
二、
第十一条修改为:“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
第十二条修改为:“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四、
删除第十三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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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4号(2010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07年)
- 教育部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教育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高质量教育支撑体系的指导意见(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沈阳等6个城市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7年)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