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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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数字出版内容投送平台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2006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3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1993年)
- 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2011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
- 国务院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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