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防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
国家对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管理,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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