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2007年)
- 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2001年)
-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年)
- 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201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2017年)
- 关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007年)
-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4号(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