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986年)
第一条
为了调节公民个人之冋的收入状况,有利于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取得个人收入的中国公民,都是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三条
下列各项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一、工资、薪金收入;
二、承包、转包收入;
三、劳务报酬收入;
四、财产租赁收入;
五、专利杈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
六、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
七、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八、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收入。
第四条
个人收入调节税,根据收入来源,分别按照超倍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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