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200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华医学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2年9月1日施行。为保证《条例》的顺利贯彻、实施,我部于2002年4月5日下发了《卫生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认真学习《条例》,领会精神实质,依法处理医疗事故,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目前,《条例》实施在即,要做好《条例》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衔接和平稳过渡工作,确保《条例》的顺利贯彻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要继续按照《通知》要求,加强《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采取分层培训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分别培训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要将培训工作抓紧、抓好、抓实,以保证全面、准确理解并掌握《条例》。

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有关《条例》贯彻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尚未成立医学会的设区的市(地区、自治州),要尽快组建医学会,并按有关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对编制不足的医学会,卫生行政部门要帮助和支持医学会向编制部门申请编制,向计委、财政等部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立项和启动经费。督促医学会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尽快建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对医学会工作人员和专家库成员进行《条例》及卫生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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