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
-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2019年)
- 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2017年)
-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
- 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2006年)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
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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