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是指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
第三条
参股基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鼓励创新”原则,其发起设立或增资、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政府部门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不干预参股基金日常的经营和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0年)
-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22年)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
- 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2020年)
- 关于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决定(2015年)
-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