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的管理,规范国合基地评估工作,根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评估工作是国合基地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检查国合基地的整体运行状况,引导国合基地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国合基地建设与发展,并为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科技部对已认定的国合基地进行定期评估。原则上每3至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国合基地认定2年后开始第一次评估。每年选择若干个领域或地域的国合基地开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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