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2000年)
为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恢复法律效力。
第三条
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意见(2014年)
- 公安部关于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卖淫嫖娼实行收容教育问题的批复(199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01年)
- 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13年)
- 退役军人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乡村振兴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2022年)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