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规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以下简称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相关活动,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托管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等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落实资产安全性、运作稳健性、投资长期性、服务便利性等基本要求,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确保业务规范、安全、可持续发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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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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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10年)
-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16年)
- 关于进一步规范对俄贸易秩序的若干意见(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