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规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以下简称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相关活动,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托管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等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落实资产安全性、运作稳健性、投资长期性、服务便利性等基本要求,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确保业务规范、安全、可持续发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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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的通知(2015年)
-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2007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3年)
-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199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