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4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比例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
本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发布。
-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
- 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2年11月26日)
- 外交部发言人2001年10月18日答记者问(2001年)
-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 关于加强太湖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2001年)
- 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14年)
- 中组部人口计生委监察部文化部人事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中国文联全国青联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07年)
-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