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4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比例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
本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