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央财政设立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为规范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区),专项用于纳入补助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收购)、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00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718件)(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漯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4年)
- 储蓄管理条例(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0年3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02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
- 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