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
第一条
为了督促工业产品销售单位(以下简称销售单位)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单位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应产品销售等否决建议,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已经销售的确认存在缺陷的产品,销售单位应当配合生产单位及时进行召回。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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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 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批复(2021年)
- 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2013年)
- 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202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2012年)
-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2022年)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