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修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13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吉安市支队井冈山市大队“井冈山模范消防大队”荣誉称号的命令(2003年)
-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7年)
- “互联网+”高效物流实施意见(2016年)
- 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 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天津东丽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