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种植业、畜牧(草原)、兽医、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行政主管机关。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教育部关于允许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在华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年)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2013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202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2023年)
- 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2024年)
-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