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教育部关于允许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在华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外事办公室、教育厅(教委):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拟允许部分无工作经历的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在华就业。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人员范围
外籍高校毕业生包括在中国境内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毕业一年以内的外国留学生,以及在境外知名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毕业一年以内的外籍毕业生。
二、 审批条件
外籍高校毕业生在中国就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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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决定(2002年)
-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2006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6年)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局徽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2003年)
-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