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县级报账的资金为各级财政用于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无偿资金。
第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编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总预算和总决算。县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简称县级农发机构,下同)设在财政部门的,可由县级农发机构负责报账工作具体事宜;县级农发机构不设在财政部门的,须经县级财政部门同意方可负责报账工作具体事宜,且其会计人员应由财政部门委派。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
- 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2013年)
-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2年)
-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18年)
-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航天日”的批复(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2006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