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保证交通运输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运输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核、审议、公布、备案、解释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法规,是指调整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事项的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交通运输部上报国务院审查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送审稿;
(二)交通运输部上报国务院审议的行政法规送审稿;
(三)交通运输部制定及交通运输部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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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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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2019年)
- 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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