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的要求,农业农村部对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相适应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农业农村部决定:对5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
将《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
删去《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第九条第二款。
三、
删去《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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