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符合规定的外国人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九条第三款:“外国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的具体办法,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本决定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与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国家版权局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1年)
-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偿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促进油料生产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2007年)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2006年)
- 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2018年)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17年)
- 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10年)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