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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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2009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2019年)
-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2009年)
-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2005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2006年)
-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4年)
-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年)
- 关于废止《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2005年)
-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