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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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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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九年特种国债条例(19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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