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201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党委宣传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8〕124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现就继续实施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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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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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18年)
-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2000年)
-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21年)
- 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