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2017年)
序言
为促进和保护内地①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投资者在对方的投资,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投资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保护双方投资者权益,推动双方逐步实现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进一步提高双方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双方决定,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框架下,签署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投资协议如下:
第一章 初始条款
第一条
与《安排》的关系
一、本协议是《安排》的投资协议。
二、本协议第五条(国民待遇)、第六条(最惠待遇)、第七条(业绩要求)、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不适用于《〈安排〉服务贸易协议》所涵盖的部门及任何形式投资的措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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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2016年6月)
- 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
- 军队院校移交地方工作实施意见(2004年)
-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