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2017年)
序言
为促进和保护内地①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投资者在对方的投资,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投资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保护双方投资者权益,推动双方逐步实现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进一步提高双方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双方决定,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框架下,签署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投资协议如下:
第一章 初始条款
第一条
与《安排》的关系
一、本协议是《安排》的投资协议。
二、本协议第五条(国民待遇)、第六条(最惠待遇)、第七条(业绩要求)、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不适用于《〈安排〉服务贸易协议》所涵盖的部门及任何形式投资的措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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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网站集约化试点工作方案(2018年)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退还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快递暂行条例》的决定(2025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
- 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