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2003年)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旅游业对外开放,促进旅行社业发展,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有关入世承诺规定期限之前的过渡期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的旅行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设立外商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旅行社或者是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
(三)是本国(地区)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四)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先进的旅行社管理经验;
(五)遵守中国法律及中国旅游业的有关法规。
第四条
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除应符合第三条第(一)、(三)、(四)、(五)款规定的条件外,第(二)款规定的年旅游经营总额应在5亿美元以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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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2005年)
- 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意见(2009年)
- 应急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2021年)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2002年)
- 国务院关于调整获利较大的经济作物的农业税附加比例的规定(1990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2018年)
- 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
- 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