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 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局徽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2003年)
-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
-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2004年)
- 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5年)
-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内加尔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1998年)
- 国务院关于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
- 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