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 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
-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处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2001年)
-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广东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2016年)
- 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关于湖南省与广东省猛坑石(石坑崆)和麻石洞地段行政区域界线划定及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2001年)
-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25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