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一条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
(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申报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进行了处理;
(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三)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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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2018年)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第一条修正案》的决定(2003年)
-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2011年)
- 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2019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2006年)
-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19年)
-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2023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