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认证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领事认证工作,维护领事认证公信力,促进对外交往,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出具的需送往国外使用的文书和国外出具的需送至国内使用的文书的领事认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事认证,是指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其他证明文书或者国外有关文书上的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
前款所称领事认证机构,是指依照本办法办理领事认证的机构,包括外交部、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以下称地方外办)和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
领事认证机构委托代办接件、录入、咨询等服务性事务的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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